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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应用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
2021-05-28 09:29:37 来源:重庆晨报 编辑:

@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的状态

@要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重点加强生产、流通、消费、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

@全面推进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重庆为诚信立法!5月27日,《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规范等。

该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同时,这也是重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

政府失信要追责

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的状态。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提供经费保障。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

在优化信用环境建设方面,条例围绕全面提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水平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条例用三个条文规定了有关政务诚信的内容。

条例提出,本市要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依法向社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加强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

上级人民政府将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以政务履约和守诺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优化营商环境

应用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也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因此,条例分别从重点商务诚信领域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政府创新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本市重点加强生产、流通、消费、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

条例提出,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方面,条例规定,本市全面推进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鼓励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个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和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评选中,应当树立诚信典范,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激励守信行为

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以下激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三)在财政性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四)在人才评价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另外,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期限为五年

条例还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严格限制在下列领域:

(一)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领域。

全国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实施。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与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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