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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合同样本出炉 新增“预收费监管方式”条款
2021-10-14 09:56:14 来源:北京商报 编辑:

培训机构的“爆雷”难题怎么破?相比事后补救,从源头遏制风险或许更加重要。10月13日,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合同样本,防止家长踩坑。从新版合同正文来看,培训机构要做到“亮证签约”,“培训贷”的收费方式被明令禁止。培训开展的方式、时间、培训内容及使用教材,都将遵循已出台的“双减”及相关文件。

明令禁止“培训贷”

据文件内容显示,此次印发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封面、使用说明、特别提示和合同正文四部分,其中,合同正文包括了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培训服务、培训收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其他约定、生效方式、合同附件等内容。

结合“双减”政策对培训机构资质的要求,《合同》的适用主体均需取得办学许可,并要求培训机构做到“亮证签约”。

在对收费时间的约束上,《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机构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个月。

对于这一收费时间要求,教育部此前曾多次在新闻发布会上重申强调,对家长来说,不一次缴纳巨额费用,是确保自身资金安全的基本条件。

同时,特别提示中还明确指出,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根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额纳入监管范围。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需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培训机构要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新增“预收费监管方式”条款

北京商报记者也注意到,和2020年6月印发的旧版《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版《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培训收费条目下新增“预收费监管方式”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需勾选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的监管方式。这一新增条款也从源头上强化了对机构预收学费的资金管理。

同时,在“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也显示,如甲方采用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乙方应在托管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对甲方授课完成和资金拨付予以确认,超过规定时限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银行监管+二次确认,为家长的资金安全上了一把锁。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通过监管预付学费的方式来保障家长资金安全外,北京市教委还开始鼓励各家校外培训机构先培训后付费。目前,北京市海淀区已有七家机构率先启动了该种模式。此外,据市教委披露的数据显示,当下北京全市恢复线下培训的机构预收费已经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资金监管总额达到9.68亿元。而针对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北京也正在推进资金监管,将预收费资金监管作为线上机构重新审批准入的前置条件,坚持“无资金监管,不得重新审批”。

未经同意机构转课属违约

“在官方合同样本发布之前,原来的合同基本都是培训机构制定的,都是一些定式合同。而且学员和培训机构之间不对等,他们有更加强势和专业的律师和顾问,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样一来,不利于分散的个体学员维护自己的权益。”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马学雷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谈道。

而此次新版《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一定程度上为家长规避了可能存在的风险。举例来看,在转课问题上,《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双方的违约责任中作出规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将合同约定的服务转给第三方或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一定比例金额的违约金。

此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指出,招生简章或者宣传材料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培训合同的订立以及课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对此,上海市培训协会(市教育评估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欣在解读文章中提出,建议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招生宣传材料中有关办学条件、培训方法、师资配置等方面的内容,提升招生宣传的规范化程度,做到名实相符。

“规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教育内涵的必然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肯定要被取缔。”马学雷进一步表示,“除了中小学校外培训的合同规范,其他教育培训领域的合同规范乃至行业规范也都是必然要求。”(程铭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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