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谈到这两部法律,坊间不乏“实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未保法是熊孩子护身符”一类声音。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回应称,给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戴帽子,叫“熊孩子”,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此言一出,不少网友表示无法理解:不叫熊孩子,要叫坏小孩吗?法律应该保护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凭什么保护伤害他人的熊孩子?
发表观点没问题,不能不讲道理。新修订的两部法律通过建构未成年人受侵害强制报告、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进一步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明确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区别和具体处理方式,规定对免于刑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该有的保护措施明显强化,该有的惩戒办法更加确切,如果还将两部法律混淆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未免说不过去。
有网友常用大连13岁男孩杀人等事件举例,认为熊孩子不用坐牢,无法体现公平正义,矫正也没有多大作用。然而事实上,坐不坐牢属于刑法管辖范畴。今年3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局部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或许仍有人不满意,依现有规定,13周岁抢劫强奸,11周岁故意杀人,依然能够“逍遥法外”,法律为什么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对待?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没有成熟,一来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二来无法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和后果。众多调查表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与家庭教育、所处环境有紧密关联。如果法律不作区别地给予制裁,对未成年人不公平,也没有实际意义,甚至会导致其将来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能够在未成年人可塑性最强的阶段,通过教育给予挽救,对个人和社会都利大于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有责任年龄限定。
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向来强调“两条腿走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是熊孩子犯错后的护身符,而是保障全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先预防孩子变“熊”犯下罪错的保护伞。它们与具有事后惩治效力的刑法一道,发挥着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所以说,部分网友总想要“未成年人(熊孩子除外)保护法”,其实完全误解了立法目的,与现实需要恰恰背道而驰。
至于“熊孩子”这个称谓,或许“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罪错未成年人”更符合规范,但让人们就此改口似乎不太现实。值得思考的是,“熊孩子”为何从略带怜爱的玩笑话,变成了人们一提起就眉头紧锁喊打喊杀的贬义词?社会公众在痛斥熊孩子小到在公共场所吵闹,大到杀人放火的恶行时,似乎不该过度聚焦于如何治理孩子,应该分些精力去找熊孩子背后的成年人解决问题。还是那个道理:孩子是家庭的一面镜子,家庭是社会的一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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