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将自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实施意见全文分为4个部分,共16条。强调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坚持长江司法保护的理念,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治理,依法严惩、全面担责。
根据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应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类、生态保护类、资源开发利用类、气候变化应对类、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审理,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实施意见将水污染治理作为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重点,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监管等行政执法;坚持最严格水污染损害赔偿和修复标准,加大对超标排放含磷等工业污水、跨界水污染等地表水污染,以及因农业面源、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司法惩治力度,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杨临萍说,实施意见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审理长江禁捕退捕案件;强化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分布区等生态系统保护,确保生物种群稳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非法采砂犯罪,保护长江河道;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针对如何提升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司法能力水平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应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强化全流域系统保护;加大流域审判机制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锻造过硬审判队伍,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和国际影响力;深化司法公众参与,提升人民群众长江保护法治意识。
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最高法同时发布了10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行政案件2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4件、检察行政公益诉讼1件。这些案例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强调不同诉讼类型案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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