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班列转关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有望在今年下半年进一步得到提升,向西开放的国际物流大通道也将更加畅通。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将从2021年6月15日起,推广实施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
根据公告,铁路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开展快通业务,由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铁路舱单电子数据。通过对上述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海关部门实现对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监管,而无需运营企业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由此提升境内班列的转关通行效率及便利化程度。
据介绍,铁路舱单电子数据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等。
公告对进境快通业务中各类电子数据的传输节点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运营企业应当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铁路列车负责人则应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铁路列车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只有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理货正常的进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载提离进境地;当进境快通货物装载完毕后、提离进境地时,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电子数据;当进境快通货物运抵指运地时,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指运到货信息电子数据。
进境快通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因运输途中产生货物短损,或经海关查验后确认货物实际件数、重量有误等符合舱单变更条件情形的,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可向指运地海关申请修改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相关信息。
同样,在出境快通业务中,运营企业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运抵启运地时,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启运到货信息电子数据,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已被放行的,出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运提离启运地;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提离启运地、运抵出境地时及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运抵正常后,分别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电子数据、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及出境快通货物的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此外,进出境快通货物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手续。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属于禁止限制开展转关业务货物的,则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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