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日前在记者会上透露,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出有针对性规范。这被认为是国家出手立法规制“大数据杀熟”的具体举措。
从商家构建用户画像,到平台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大数据之所以能在今天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决策中切实发挥作用,归根结底靠的是算法。在网上书店买了一本书,平台马上会以“相关系列好书”的方式推荐同类主题的书;在网上订机票,同一航班即便“座位充足”,不同时段也会显示不同价格……平台和商家总是宣称,这些都是系统在无人干预的情况下“自动”实现的,是机器运用大数据实时分析、智能推荐的。容易被遮蔽的是,所有的“自动”“智能”都离不开一套算法程序,而制定算法的恰恰是人,决定使用哪套算法的是平台和商家。
在智能交通、智慧城市、超大型社会治理等诸多方面,依靠一套科学的算法,大数据往往瞬间就能完成大规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照既定决策模型给出对应行动建议,具有人类难以匹敌的高效和精准。问题在于,当这样的大数据决策被用作商业领域时,算法难免成为商家和平台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正如一些在线订票平台所暴露出来的,算法结合个人特征分析越精细,越有可能形成“价格歧视”。在《算法的陷阱》一书中,牛津大学竞争法与政策中心主任阿里尔·扎拉奇警醒地指出,当算法变得越来越强大,不但有可能导致“价格歧视”,还有可能将市场竞争引向垄断,而最终为此买单的还是消费者。
“大数据杀熟”导致的“价格歧视”,本质上是“算法歧视”。由此看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显然抓住了“大数据杀熟”背后的“算法陷阱”这一关键。草案拟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运用到在线订票平台这样的具体场景,翻译过来就是在制定票价的算法中,必须排除诸如用户用了什么档次手机、是几级会员等体现个人特征的因素,确保用户有拒绝根据个人在具体平台的浏览足迹和消费记录进行个性化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如果说算法是一种规则,那么要确保大数据应用尤其是在商业领域更好地为人们提供公平优质的服务,在这套规则之上还需要一系列“元规则”,从而避免任由平台和商家操控算法制造“决策黑箱”。就此而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无疑是一个良好开端。(张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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