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房产税如何征收?
1、从价计征
(1)地上建筑(自用):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独立地下建筑(自用):应纳税额=地下房屋原价*折算比例*(1-扣除比例)*1.2%。
(3)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相连(自用):应纳税额=(地上房产原价+地下房产原价)*(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12%(或4%)
4%税率适用范围
(1)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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