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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 推进三地居民生活深度融合
2021-09-13 09:48:08 来源:长江商报 编辑:

9月10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共同举办了“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仪式,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此前,为贯彻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6月,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联合发布公告,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经过内地和港澳三方共同努力,9月10日,内地和港澳地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公布(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标志着“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推进粤港澳三地居民生活深度融合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跨境理财通”试点启动仪式上表示,“跨境理财通”试点为大湾区内地及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开辟了新的通道,将进一步便利大湾区居民享受优质金融服务,推进粤港澳三地居民生活深度融合;将进一步推动内地与港澳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水平;将进一步为港澳金融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助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潘功胜介绍,在“跨境理财通”试点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高度重视投资者体验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试点启动后,内地金融管理部门将和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在信息共享、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密切协作,共同为试点的平稳运行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目前,不少银行已准备就绪。比如,工行组织粤深港澳机构提前准备制度规程、系统研发、产品设计、风险防控、投资者保护等工作,支持大湾区居民通过工行湾区机构一体化服务,实现客户双向跨境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中行广东省分行联合中银香港和澳门分行共同推进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在系统搭建、产品销售、人员培训、跨境服务对接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已全面准备就绪。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刘应彬预计,粤港澳大湾区居民最快在一个多月后,待银行完成准备工作及报备,即可正式通过“跨境理财通”进行跨境投资。

据澳门金融管理局介绍,澳门银行按照实施细则以及其内地合作银行按照内地的相关监管规定,完成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报备手续后,即可正式开办相关业务。此外,澳门已与内地及香港的监管机构,建立了监管协作安排和联络机制,确保业务运作畅顺。

此外,不少外资银行已开启“备战”,加速布局。例如,渣打银行(中国)总裁、行长兼副董事长张晓蕾表示,渣打在“跨境理财通”的服务流程、系统研发、投资者权益保护、内部制度等方面的筹备工作已接近完成。期待监管机构批准后,能够成为第一批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银行。汇丰亚太区联席行政总裁廖宜建表示,汇丰在人手、设施、系统、产品及服务等各方面已准备就绪,积极争取成为首批提供“跨境理财通”服务的银行。

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1500亿元

根据《实施细则》,“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支持大湾区内地及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按照投资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

其中,“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在港澳银行开立投资户,购买港澳地区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北向通”指港澳地区居民通过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立投资户,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

“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联合制定。

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布的信息显示,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业务办理效率,“跨境理财通”支持线上签约、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远程购买产品,基本能实现全流程远程办理。同时,鼓励银行优化业务流程,让内地和港澳居民能够享受更加便利、快捷的跨境金融服务。

同时,“跨境理财通”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有严密的机制安排。无论是“北向通”,还是“南向通”,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时均需在投资产品购买地开立投资户、在资金汇出地开立汇款户。对投资户与汇款户之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加之对跨境资金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能够有效地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跨境理财通”还通过设置“门槛”确保试点业务有序开展。《实施细则》规定了投资产品范围及中、低风险等级、投资者资质、试点银行业务资格等内容,通过设置相关“门槛”,确保了“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稳妥起步。比如,《细则》明确了开展“南向通”业务内地投资者的门槛条件,包括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等。(周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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