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办法》落地,保险行业存在产品备案承保“两张皮”现象也将迎刃而解。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进一步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在完善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的同时,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此外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
《办法》共分6章40条,《办法》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就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来看,《办法》规定,财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应当要素完整、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名称符合命名规则。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今后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机制,不断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新《办法》主要针对6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在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完善了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
在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条款费率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同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进行清理。(徐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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