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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防卫行为 司法机关更应当充分考虑鼓励维权自救的立法精神
2021-08-24 09:37:49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

王某锋等8人持刀夜闯宾馆滋事围殴1少年吴某,争斗中少年持刀反击,造成一名男子死亡,两人受伤,被地方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媒体冠之以“少年遭持刀围殴反杀1人被判10年”,这起发生于2020年5月的案件日前再度引发关注。江西省安福县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认定防卫过当无误,但量刑畸重;少年家属则认为吴某系正当防卫。

案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此前一些类似备受争议的典型防卫案例,自然而然引发部分公众质疑,认为法院判决与“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的政策精神不符。应当说,人们的疑问不仅仅出于朴素的法的感情,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向法律文件寻找答案,反映出社会法治意识的进步。但是,对案件进行简单类比定性并不可取,至少在本案中,有几处问题可堪斟酌。

首先,应当慎重使用“反杀”一词,合理判定防卫行为的性质。先有“杀”,然后才有“反杀”。根据现有信息,王某锋等人携刀进入宾馆房间寻衅殴打吴某,对吴某构成不法侵害;吴某即时予以还击,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时间和防卫对象也与法律规定吻合,属于防卫行为。目前公开的信息中没有提到,王某锋等人是否对吴某挥刀相向、穷追猛打,给其人身安全带来现实紧迫危险,还是携带刀具仅用于威吓,只想“给个教训”。社会舆论越过司法,直接判定王某锋等人的行为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导致吴某不得已“反杀”自卫,或许有失武断。

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充分考虑当事人所处环境,避免在事后以过于客观精确的标准评判防卫人。“两高”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对方一行8人携刀前来,吴某对危险程度的预判势必会受到紧张心理的影响。吴某采取相对激烈的反击,并没有超出一般人的认知与行为模式。与不法侵害相比,判断吴某的防卫行为是否确为“相差悬殊、明显过激”,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结合法律、事实与社会一般认知,方能令人信服。

其次,对于吴某“聚众斗殴”的罪名,还要多加考量。有网友认为,吴某一人参与打斗,没有“聚众”的可能。但在实务领域,关于一方纠集三人以上与不足三人的另一方发生斗殴是否属于“聚众”斗殴,同样存在争议。严格来看,如果由于一方人数不够而不予追责,可能会放纵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吴某是否曾和王某锋等人“约架”、有“斗殴”的明确故意?如果是临时应对、被迫还击,却被追究“斗殴”而且是“聚众斗殴”的责任,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角度判断,未免有些不妥。

此外,吴某系未成年人,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这些在一审判决书中都有提及,可似乎并没有体现在最终的量刑上。刑罚具有惩罚与震慑犯罪的作用,但绝不是刑罚越重,效果越好。针对防卫行为,司法机关更应当充分考虑鼓励维权自救的立法精神。罚当其罪,才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出刑罚维护社会秩序的功用,或许这正是当地检方在抗诉书中明确反对“轻罪重判”的用意所在。

近年来,随着正当防卫条款被激活,多起防卫案例被写入“两高”工作报告,引发社会共鸣。面对更加懂法的公众,司法机关既要做到审慎断案,确保个案公平,也要利用好以案释法的机会,以公正的司法审判与更加深入的普法,真正做到“维护司法公正、弘扬社会正气”。(笃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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