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下称《条例》)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日常生活时,不得强制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网络预约等智能技术,在各类老年人日常生活场景中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上,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同时,鼓励存量资源用于养老服务。《条例》提出,支持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非住宅房产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20年。
《条例》规定,本市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优先发展具备全托、日托和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其中特别提到,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在老年人住所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开展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纳入动态管理,并提供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
针对机构养老服务,《条例》明确,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应当以护理型床位为主。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当占总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条例》支持医养康养结合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推动养老机构引进医疗资源,150个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应当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或者诊所、医务室、护理站、卫生所(室),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或者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记者/周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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