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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及费率规定将迎二度修订,追责拟落实至“直接责任人”
2021-06-07 09:13:38 来源:北京商报 编辑:

时隔11年,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及费率规定将迎二度修订。6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表示,拟对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强化条款费率管理等方面进行修订,其中尤其强化了对直接责任人的管理。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订将解决原文件滞后于保险市场发展、产品监管体制机制不适应等问题,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夯实产品监管制度基础。

银保监会官网截图

银保监会官网截图

据悉,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4日,意见征求阶段还有一个月“倒计时”。整体上,《意见稿》对立法目的及整体原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总体要求及相应职责,审批和备案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以及办法适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2005年原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时隔11年后,为何要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修订?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认为,首先,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市场上产品数量规模非常庞大,且个性化产品越来越多,传统的审批备案监管方式难以适应需要,客观上要求对《办法》进行修改。

其次,李文中指出,前期银保监会对保险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实施分类监管与属地监管,此次对《办法》进行修订是适应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最后,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实践中也发现了不少条款与费率使用中的问题及监管漏洞,修订《办法》也是完善制度,修补监管漏洞,防范风险的需要。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完善。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修订完善了相关内容。

其中,在进一步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意见稿》完善了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同时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此外,《意见稿》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并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

李文中指出,《意见稿》完善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的原则,是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当合法合规,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保险产品命名规则,是防止保险公司为了吸引眼球而开发出各种违背保险基本原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奇葩险。

同时李文中表示,强化财产保险公司自身的审查责任,一方面是当前市场主体众多,产品数量庞大,对过去的监管方式进行改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强化风险防控,压实主体责任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堵塞漏洞,一方面是规范财产保险公司市场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

在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意见稿》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

同时,《意见稿》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条款费率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此外,还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最后,《意见稿》要求公司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进行清理。

对此,李文中评价称,《意见稿》加强条款费率管理明确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的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责任,这是适应前期监管体制改革,实施分类监管与属地监管的需要,更是为了压实保险条款设计与费率厘定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并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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