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6月2日,记者从佛山市检察院获悉,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有了明确定义,受害者家长可以此寻求法律保护。在今年一季度,佛山全面落实综合保护措施,为涉案未成年人落实法律援助49人。
据了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有了明确定义。它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佛山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罗静表示,之前接触案件时,发现不少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认为自己被侵害是丢人的事,不敢让其他人知道,或知道自己交友不慎,怕被父母责备,甚至更小的幼儿没有意识到自己被侵犯。
“很多犯罪嫌疑人利用未成年人畏惧心理肆无忌惮欺负、侵害未成年人,比起被侵犯后再实施司法救助,我们更愿意用法律提前震慑犯罪嫌疑人。”罗静带领的佛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团队在全省率先建立了“一站式”询问机制,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调查、证据提取、医疗检查、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成为全国检察机关的参考范例。
另外,今后佛山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不报告会被视为违法。“这一条明确了包括医院、宾馆等在内的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佛山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汪鑫这样说。
自教育整顿开展以来,佛山市、区两级检察院结合“学铁军·建铁军——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了一系列未成年人检察保护工作。
今年1—3月,佛山检察机关全面落实综合保护措施,为涉案未成年人落实法律援助49人,加大对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等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指导力度,提前介入案件30件。尤其在近期佛山检察院推出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十项措施里,开展“检护明天”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就被列入其中。(记者/尹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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