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新增海事劳工证书许可、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制度,首次将船员权益保障写入国内法律。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中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于1984年开始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当日答记者问时表示,随着海洋开发活动日益频繁,海上交通安全法与日益严峻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管压力不相适应。同时,国内相关涉海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与海事国际公约不断制定修订,也需要调整和完善国内立法切实履行履约要求。因此,亟需对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122条,新增了8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保安制度、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制度、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制度、海上无线电通信保障制度、特定的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报告制度、海上渡口管理制度。
同时,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还充实完善了6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船员管理制度、货物与乘客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海洋权益有关法律制度、海上搜寻救助制度、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法律责任和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杜涛指出,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整体提升了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要求,丰富完善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细化了船舶航行的安全规则,并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国际制度全面接轨,畅通船舶航行,“让3万余艘在中国登记注册的船舶航行更安全,让海上交通治理体系更成熟。”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新增了海事劳工证书许可、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制度,首次将船员权益保障写入国内法律,更为有效地维护船员权益,必将为80多万远航的海员更加体面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杜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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