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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人民银行官网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自3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是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参控股机构数量多、业务和组织架构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总体部署的重要一环。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
《办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措施安排。
《办法》指出,按照交易金额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的交易;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办法》还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的八类关联交易,包括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等。
光大银行(601818)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认为,《办法》是此前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配套政策。由于违规关联交易可能弱化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与风控,进一步导致风险传染,严重时可能引发市场波动,甚至产生局部系统性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范,防范潜在风险,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作,指导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促进金融控股集团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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