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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余梦娇)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苏人社发〔2022〕58号和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精神,我市按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补缴三项社保费的时间延长到2023年12月底前。
据了解,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介绍,已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变更申请。
记者还了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中虽标有“缓缴”字样,但职工在办理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业务事项时不受影响。
此外,自苏人社发〔2022〕128号下发后,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已缴纳9月份三项社保费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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