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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图)
继深圳银保监局多次发文明确表示支持MGA(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后,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又面向当地保险业发布《支持和规范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于MGA不仅支持,更进一步明确了试点的工作方案。
支持MGA发展的银保监局又添一员,不过,围绕MGA的争议并未因此消散,事实上,虽然是工作方案,但对于很多细节,此次北京银保监局的发文并没有做出特别详细的规定,仍留有一定想象空间。尤其是,不同银保监局对于MGA的态度仍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就在近期,厦门银保监局下发的一则文件中就明确“全面规范保险机构的互联网转委托业务”,再度将矛头指向MGA。
更重要的,对于MGA模式能否有效改善保险中介市场的“多散乱”,业界仍莫衷一是。
北京拟试点MGA
仅限北京的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参与,采用行业评议制
北京银保监局《工作方案》的下发,标志着国内的MGA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不过,根据《工作方案》的内容,试点仅仅是局限于北京保险市场,未来是否能面向全国推广尚是一个未知数。
根据《工作方案》,监管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和推动北京地区一批有能力、有条件、有意愿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体现管理价值,规范有序开展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积极探索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发展方向、具体模式,支持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综合整治保险中介机构“多散乱”问题,引领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工作方案》明确了北京地区MGA试点的基本方式:
建立评议机制确定哪些机构可以参与试点——银保监局会指导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评议机制,分批次确定若干参与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试点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争取用3年时间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高价值、高质量的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新模式。
仅限于北京的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申报——经营区域为全国的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符合条件并有能力成为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可以按要求向中介协会申报,通过中介协会组织的行业评议并公开披露结果后,视为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未通过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业评议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依法依规开展与保险公司各类业务合作,但不得以管理型保险中介机构或业务、管理型总代理、MGA(Managing General Agent)等名义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
MGA机构可以辅助险企承担一项或多项管理职能——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自身经营业务范围内,经保险公司委托后,可以辅助承担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职能,包括产品研发、销售管理、核保风控、查勘定损、理赔服务、风险减量管理等方面。具体委托内容由保险公司与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协商约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委托或授权的职能除外。上述业务视为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
保险中介可就管理职能额外收费,但须单独记账——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收取对应的保险中介佣金或公估业务报酬。相关费用可与保费挂钩。相关收入应明确列明、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收入混合管理。
保险公司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MGA统一管理——而保险公司按照“谁委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与其合作的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的业务承担合规管控责任。保险公司总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的统一管理,可以授权在京省级分公司落地实施。
各地银保监局表态MGA
区域现状不同,态度也大相径庭
MGA作为一种保险业务模式,在保险发达市场并不稀奇,但对于国内而言,却仍属新鲜事物,业界对此莫衷一是,不同监管部门表现出的态度也大相径庭。
银保监会中介部曾多次明确表态支持MGA发展。2017年,原保监会在官网发布2017年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相关内容,其中就明确提及要“探索丰富保险中介市场主体层次、探索试点管理型总代理模式、探索团购职业责任保险模式”。
此后,在多个场合,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也表达鼓励创新之意,而MGA也屡次被提及,包括“拓展行业发展空间,研究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开展管理型总代理和授权承保模式”;“坚持改革创新,通过推进从业人员能力资质分级分类、研究开展综合金融销售和管理型总代理业务模式以及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推动行业发展”。
此外,2020年末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也予以放行,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充分向消费者进行披露。受托保险中介机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除北京银保监局外,深圳银保监局也曾几度发文鼓励MGA这一模式发展。例如,3月,《关于2022年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暨加强深圳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通报》就明确提出“探索MGA模式的监管方式,提升创新业务的管理水平”。
而6月,深圳银保监局下发的《关于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也提及管理型总代理(MGA)模式,强调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不断探索管理型总代理(MGA)模式的有效管理,参考公司风险状况和监管分级分类慎重选择合作对象。
不过,也有一些银保监局明确表示反对或者警惕MGA这一模式。
例如河南银保监局,2021年11月,河南银保监局曾下发《河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人身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方式的通知》,明确叫停人身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管理型总代理(MGA)”方式进行合作,原因是“涉嫌虚挂保险中介业务,无法实现保险公司对合作中介渠道的有效管理”等。
《通知》要求相关机构立刻停止上述业务合作,保险公司须全面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而中介公司不得以“费用包干制”、“分支机构加盟”等形式开展人身险业务,杜绝“飞单”、“卖单”等违规行为。
厦门局也表示要警惕。就在8月,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示说明事项的指引》,其中,也明确提出“全面规范保险机构的互联网转委托业务”。
虽然厦门银保监局没有像河南银保监局那样直接叫停,但是也显示出对于“转委托”等MGA业务的高度警惕。
某头部保险中介公司产品相关负责人认为,不同区域监管部门对于MGA这一模式的态度不同,可以理解,归根结底,不同地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保险知识普及程度相差太大,同一模式所产生的影响也会截然不同。
“诸如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保险业主流客群普遍具备较高的保险认知水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控风险,所以可能更适合开展一些创新业务试点。而在另外很多地区,人们的保险认知水平尚不足以抵挡很多风险,监管部门对于新模式所可能导致的风险自然也会更加慎重。”
业界激辩MGA
大中介能否管住小中介,这是个问题
MGA作为一种发达保险市场常见的业务模式,在国内实际已发展多年。近年来涌现出的一批专注于互联网保险的平台,本质上都可以理解MGA,小雨伞、i云保、中融慧金等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这种模式的出现,解决了很多小型保险中介的现实痛点,但作为一种创新模式,其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不小的争议。
不少小型保险中介从业者都是MGA模式忠实的拥趸。从效益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一般只愿意与大型保险中介开展深度合作,研发定制化产品,而这些产品往往相当具有市场竞争力。小型保险中介由于业务规模所限,无法承诺销量,面对保险公司也缺乏议价空间,想去定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为满足客户需求,留住客户,其只能是通过大型保险中介“转委托”的方式获得销售相关产品的资格。
在他们看来,这种MMGA的模式其实是双赢的,一方面,小型保险中介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大型保险中介以及保险公司借助这种方式也得以扩大销量。
此外,在支持者看来,MGA不仅不会增加风险,反而更有利于管控风险。一方面,小型保险中介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改变以往“群龙无首”的局面,统一使用大型保险中介提供的培训资料以及宣传资料等,能更加合规的开展销售,也能有效降低销售误导风险;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保险中介市场得以更加集中,改变以往“多散乱”的局面,便于保险公司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风险管控。
但在反对者看来,由大型保险中介管控小型保险中介,进而减少风险,几乎是很难实现的。
从河南银保监局的表态来看,其叫停MGA类业务的根源在于该合作方式“涉嫌虚挂保险中介业务”,此外,从其“不得以‘费用包干制’、‘分支机构加盟’等形式开展人身险业务,杜绝‘飞单’、‘卖单’等违规行为,确保经营有序、队伍稳定”的表述来看,飞单、卖单等违规行为也是MGA模式下“转委托”所容易出现的问题。
对此,上述头部保险中介公司产品相关负责人认为,MGA模式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型保险中介需要对小型保险中介的风险管控负责,而这其中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此外,保险公司在与单一保险中介公司合作过程中,一般是能比较清晰地掌握该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品质的,并据此予以不同保险中介公司不同的待遇,一旦多家保险中介公司以打包的形式存在,或许业务规模能得以大幅提升,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对于业务品质的管控能力也将产生疑问。
不仅如此,对于已经拥有成熟的营销员队伍的头部保险中介机构而言,不同渠道的利益分配问题是个很大的考验。“这些头部保险中介公司如果同时面向本公司营销员和小型保险中介开展业务,那么不同渠道间的费用机制如何约定?如果针对本公司营销员制定更高的激励标准,那么无疑会影响小型保险中介营销员的销售积极性;如果允许小型保险中介拿到更高费用标准,则来自内部营销员的压力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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