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天津滨海网>资讯频道 > 热点 > 正文
“人身安全保护令”新规8月起正式落地 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行为指引
2022-08-01 09:07:42 来源:天目新闻 编辑:

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是继《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首部司法解释,新规有何亮点?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遇到家庭暴力可以怎么做?天目新闻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和律师。

进一步明确范围

杭州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委员会副秘书长、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增冬表示,本次司法解释很大的特点就是操作性较强,对于实践当中涉及到具体家庭暴力案件时,提供了很好的操作依据。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家庭暴力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一般来说,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三大类,原来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将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暴力涵盖在家庭暴力范围内,新的司法解释也再次重申了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在具体的行为上,新的司法解释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明确了但不限于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行为。“恐吓、威胁等都是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胡律师表示。

此外,法规对于申请人的范围也进一步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提出申请。”胡律师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司法解释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用于对抗的对象也作出明确,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员包括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上述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均可作为被申请人。

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行为指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陈信勇在接受天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司法解释还有一大突破在于明确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说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受害人在面临现实危险时可以直接申请保护,无需经历离婚或者其他诉讼案件立案的漫长等待。”

另外,规定中对于申请人身保护令时提交的参考材料也进行了细化,陈信勇教授表示,《规定》列举十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总之就是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更强了,什么情况下可以去申请,申请的时候需要准备什么,都有了法律参考的依据。”

陈信勇表示,很多人之所以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就是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一种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这种心理更容易被施害者所利用,“受害人一定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和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既要知道怎么样保护自己,又要敢于保护自己,还要善于保护自己。”

相关阅读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天津滨海网"或电头为"天津滨海网"的稿件,均为天津滨海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天津滨海网",并保留"天津滨海网"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