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
5月1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情况,宣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加快信用广东建设、提升全省诚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立法来引领和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诚信建设的有效途径。从首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出台,到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等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再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日趋完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去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加快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广东率先试水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开拓和探索意义,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信用法治体系,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强大动力。
作为全国经济大省,广东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民营经济特别活跃,公众对信用服务和监管的需求日益迫切。近年来,广东突出法治引领,出台一系列信用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着力发挥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作用,率先探索信用破解证明难,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初步搭建形成,许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但也要看到,社会信用立法是一项具有开创意义的创新工程和系统工程,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当前,我省社会信用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求仍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难、共享难、应用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守信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健全。《条例》的出台和施行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说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纵观《条例》内容,分别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既突出和中央有关政策的衔接,又做到了结合省情实际。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也一一进行了回应。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设置一系列保障措施,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针对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惩戒措施泛用滥用等问题,《条例》明确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这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社会热点问题的争议,体现了“立良法,谋善治”的立法意图,有利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条例》已经明确,关键在于落实。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措施,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开展信用奖惩工作,围绕“放管服”改革推出更多信用建设创新举措,更好发挥信用建设支撑作用。大力推进“信易贷”,拓展“信用+”实体经济新模式,更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断增强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能力。进一步优化提升信用基础设施体系,不断提升公共信用服务功能,推进信用建设向全面纵深发展。积极开展信用建设地方特色探索,支持一批城市打造全国一流的信用高地。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起步之年,无论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还是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提高经济社会治理水平、建设高标准市场经济体系,都呼唤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让我们携起手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行动自觉,不断增强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努力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推动信用广东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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