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北京青年报记者1月5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于2021年首个工作日适用《民法典》对一起关于装修公司“跑路”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认定解除合同时间。
起诉“跑路”装修商 要求退钱赔定金
边先生于2019年3月与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系列合同,合同签订当日交付定金,后续支付了施工款。该装饰设计公司于2019年7月初开始交底开工,但直至7月底也无人到场施工。
边先生多方找寻发现该公司已经“跑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边先生将该装饰设计公司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诉求解除其与该装饰设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该公司返还已付价款并双倍退还定金。该装饰设计公司因处于停业且无人经营状态,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法庭上,边先生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在法官释明解除权性质及行使方式后,边先生认为因7月底后未有施工发生,故其与装饰设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7月底解除。
法官询问边先生是否在起诉前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边先生表示当时没有明确说明,之后就找不到装饰设计公司的工作人员了。
合同解除时间新旧法认定不一致
西城法院法官表示,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到底为何时,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前未发出解除通知而主张要求判决解除合同的时间认定有起诉日、送达日、判决生效日等多种情形。
本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针对此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统一了法律的适用。特别是持续性合同的及时解除终止,可以使合同双方从原有的合同约束中走出来,更好地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据了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院适用《民法典》作出相应判决
最终,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边先生的诉讼请求及公告送达该装饰设计公司起诉书副本的时间,判定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书副本公告届满之日。另因双方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装饰设计公司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认定,判决该装饰设计公司退还边先生定金及已付价款。
节后第一天就收到判决书的边先生,心头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对人民群众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充分做好‘新法’‘旧法’的衔接与适用工作,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北京西城法院法官徐澜涛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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