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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一审判决出炉,退市公司败诉。
9月9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消息称,当日上午, 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厦华电子”)诉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这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决定被诉的行政案件。
原告厦华电子曾系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 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对厦华电子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原因是厦华电子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该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到2021年度,厦华电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23.77万元,营业收入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金额为零元。上述情形属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为此,2022年6月2日,厦华电子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6月23日结束退市整理期,并于6月30 日被上交所予以摘牌。
但是厦华电子对此不服, 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华电子诉称,2018年以来该公司即以农产品(000061)进口为主营业务,在2021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要营业收入,上交所根据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认定厦华电子营业收入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上交所则认为,原告披露的定期报告和问询回复公告显示,其2021年下半年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尚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原告2017年~2021年连续5年扣非净利润为负,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均指出“公司现有经营业务的持续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尚处于形成稳定盈利模式的转型期”,且从相关披露信息中反映,原告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并非一项持续、稳定的业务,故厦华电子主张相应收入作为主营收入计算缺乏事实根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终止上市决定的法律性质、退市新规的理解与适用、退市决定程序是否正当等争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合议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经评议后认为,首先,证券交易所在实施证券监管行为时,可以作为公法上的法律主体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强制退市决定是证券交易所基于公益目的而依法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受合法性原则约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为实施证券监管,依照法律规定在业务规则中确立的监管标准。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监管指南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规定。
合议庭认为,本案中,审计机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所确立的标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核查过程予以明确说明,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
“本案作为退市新规实施后首例行政判决,既通过司法裁判有力保障了退市新规的实施,推动形成进退有序、优胜劣汰的上市公司市场生态,也通过司法审查进一步确保了资本市场改革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上海金融法院称。
2020年12月份,退市新规正式出台,其中对组合财务退市指标等强制退市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退市新规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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