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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多年财务造假 *ST新亿成2022年退市第一股
2022-03-04 06:36:52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

[ 追溯调整后,2020年营业收入也只有345.87万元,已连续3年实际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

*ST新亿(600145.SH)成为2022年首家因财务造假而将被执行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

3月2日晚间,*ST新亿发布公告称,经证监会查明,因2018年、2019年虚增收入,追溯调整后,2018年~2020年公司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将进入终止上市程序。

当晚,上证所便向*ST新亿发出事先告知书,拟终止该公司上市,其股票自3月3日开盘起停牌。交易所将在停牌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ST新亿有此结局,并不令人意外,该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较弱,规范运作较差,历年年报的审计意见均为保留意见等非标准意见,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多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和上证所纪律处分,也曾拉响过退市警报。

有业内人士解读称,*ST新亿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执行退市新规,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决心,将成为退市制度改革后畅通“出口关”的又一标志性事件,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民事救济或赔偿。

扣除虚增收入后触及强制退市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新亿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虚增贸易收入、虚增物业费收入、虚增租金抵账收入。

经证监会查明,*ST新亿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338.54万元、利润总额129.11万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00%、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24%;虚增2019年度营业收入572.36万元、营业外收入7590万元、利润总额7924.82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55.13%、253.78%。

该公司具体造假手段较为恶劣。2018年,*ST新亿子公司亿源汇金与阿信商贸签订铁精矿销售合同,同日和思北投资签订铁精矿采购合同,*ST新亿据此确认了1338.54万元营业收入。而阿信商贸实控人与思北投资的股东,均是*ST新亿实控人黄伟的好友贺某。经证监局查实,*ST新亿在贸易业务过程中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相关资金在该公司、供应商、客户之间闭环循环,相关销售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

2019年,亿源汇金再次与阿信商贸、思北投资签订销售合同,虚增营业收入212.66万元。此外,*ST新亿在2019年新增了造假途径,通过孙公司鼎盛源在实际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未确认物业服务成本、也未实际获取现金流入的情况下,确认物业管理收入229.70万元。甚至在2020年审计期间,*ST新亿还与相关方倒签租金抵账协议,在相关方实际未租赁房产,也未管理转租或收到转租租金,相关债务未抵消的情况下,虚增营业收入130万元。

由此,根据规定,证监会对*ST新亿进行警告、罚款800万元;黄伟则被警告、罚款1200万元、终身证券市场禁入;*ST新亿对时任监事、亿源汇金法定代表人李勇警告、罚款300万元、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

而追溯调整后,*ST新亿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2020年营业收入也只有345.87万元,已连续3年实际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长期问题缠身,多次被处罚

根据以往公告,*ST新亿收入真实性早就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2018年及2019年,*ST新亿披露的营业收入都是略微超过1000万,刚好满足保壳的需求,年报也多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ST新亿2018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公司诸多会计科目。随后,该公司便改聘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而2019年及2020年审计意见也相应变为保留意见。结合深圳堂堂后续也被证监会现场检查并发现诸多执业问题,*ST新亿财务造假并购买审计意见似乎早有预兆。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公告发现,2018年以来,交易所向公司发出约50封问询函,其中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约10封,多次向市场提示公司业务真实性及资金往来存在重大风险。

此外,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也多次遭到监管处罚。2015年以来,*ST新亿及相关责任人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被上证所纪律处分5次,违规事项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及2019年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重大债务、关联交易及关联担保等重大事项均存在未披露情形。目前,塔城公安局对*ST新亿、黄伟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案已立案侦查。

投资者可进行民事索赔

有市场专家称,现行制度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提供了诸多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维护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民事救济或赔偿。

二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在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三是即使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被终止上市后,尽管其股票不在上证所市场交易,但其资产、负债、经营、盈亏等情况并不因此而改变。根据《公司法》规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股东享有的权利不会改变。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可以按规定进行股份转让。

关键词: 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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