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上午,南京市婴幼儿早期发展行业协会与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共同发布了《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范本》。南京婴幼儿托育培训有“规”可循了。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董国成在发布会上表示,婴幼儿是未成年人,是特殊的消费群体和被服务对象,家长作为婴幼儿的监护人,与托育机构签订的托育合同,成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后期消费维权的重要消费凭据之一。
婴幼儿教育培训一直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儿童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对拉动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儿童是家庭情感的核心,是社会稳定的中枢神经。做好婴幼儿托育服务,事关政治、事关和谐、事关稳定。
南京市政府2020年2月1日颁布施行《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办法。由于各机构自行制订的服务协议五花八门,这给消费者有效地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困难。此次推出的《范本》,是依据《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而制订完成。《范本》共有九条,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履行地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费用及支付方式;权利和义务;保密事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合同变更、补充或解除;其他事项等。内容经过多方磨合、反复论证,不仅专业性强,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记者注意到,《范本》中对费用的支付及退还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范本》,保育费可以按月计算退费。如果婴幼儿由于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育费交费额的 80% 退还;超过 4 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的,按保育费交费额的 50% 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育费。而伙食费标准则按照实际成本确定,按月据实结算。婴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缺席天数退还伙食费。
此外,《范本》还对托育机构及家长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说明。其中,托育机构有权拒绝喂食家长提供的无处方药品、保健品。如果婴幼儿在园期间需要服药,家长应当向托育机构提供医院病历或处方,并在晨检时准确填写喂药单。
在推行发布会上,共有8家早教托育机构代表作出公开承诺,积极应用《范本》,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与家长加强联系,尽最大努力减少矛盾和纠纷。会上还有6家托育机构与家长进行了现场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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