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拟明确,充实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内容,并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天上午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时表明了上述信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4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包含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等9件。
涉及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臧铁伟指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在本法中进一步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并增加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保障种子安全等内容。
二是,在总则中突出乡村文化振兴的内容,并增加中国农民丰收节的规定。
三是,健全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内容。
四是,完善对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定。
五是,充实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内容,并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六是,加大乡村振兴的支持保障力度,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规定。
针对乡村振兴促进法在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的规定,臧铁伟进一步介绍,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原则方面,强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规定了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采取措施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在乡村治理方面,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在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乡村建设方面,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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