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国六排放标准增加半年过渡期
2020-05-18 08:28:41
来源:北京日报
5月15日天,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项,对国五排量汽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增加6个月过渡期,并将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过渡期截止日期延长至2021年1月1日。
《公告》提出,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自治区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同时,《公告》还明确了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此次过渡截止日期调整,将留给汽车企业更多缓冲期。(实习记者 杨天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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