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改善农村住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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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
多个惠农惠民政策相继出台
危房改造是众多政策之一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委对《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规〔2017〕12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其中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及市级补助标准划分进行了明确。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自2022年11月18日起30天。反馈意见发送czjsunzhipeng@tj.gov.cn,同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有关区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有关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套取和挪用。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规定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并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及其他贫困户。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指导相关区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调整优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审核相关区报送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年度计划任务等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把关;督促和指导相关区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年度预算管理安排相关要求,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一定比例下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有关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次年年底前提出资金结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建委与有关区进行结算。
第八条 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资金符合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执行,不得违规划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九条 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与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报送市级的任务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当立即向市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市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适时对相关区农村危房改造上报任务进行核查并清算:对实际开竣工数明显低于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的区,市级财政可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对于存在虚报任务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扣回已下达的对应补助资金外,还可采用加倍扣回补助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资格等方式加重处罚。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
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提取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
车辆和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区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关区适当转移支付补助。
第十一条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监控与运行,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根据工作需要,市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和工作经费补助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根据改造方式、补助对象类别和房屋危陋程度确定,其中,D级改造标准按照《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津建村镇〔2013〕525号)执行;C级改造标准按照每户1.2万元的标准执行;农房抗震改造标准按照每户1.2万元的标准执行。区级执行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市级补助标准划分为以下几档,对于D级改造户,按照户均2.82万元(宁河、蓟州两区)、2.44万元(其他相关区)给予补助;对于C级改造户,按照户均0.7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于农房抗震改造户,按照户均0.9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区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区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六条 市、区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市、区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区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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