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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快报!以案释法增强公众维权意识!北辰法院发布三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2-09-16 16:31:40 来源:津云 编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公众了解食品安全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增强公众的维权意识,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黑心团伙非法灌装桶装水


【资料图】

被告人吴某某购买净水设备、灌装桶装水设备以及桶盖等材料后,在未取得任何生产资质情况下,雇佣他人通过使用净水设备净化村里自来水的形式,私自灌装多种品牌饮用水对外出售牟利。经检验,吴某某厂房内原料水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查扣吴某某生产的桶装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危害结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官说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桶装水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然而不少犯罪分子为了赚钱,在未取得任何生产资质情况下,私自灌装品牌水低价销售,使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饮用水流入市场、进入千家万户,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作出刑事处罚,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度与决心。

案例二:夫妻联手制售卖“毒豆芽”

被告人李某、田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李某在经营北辰区某豆制品经营部期间,为使豆芽菜保鲜、变白,超范围使用违规化学品溶液浸泡豆芽菜,并将浸泡后的豆芽菜出售。被告人田某某帮助李某将浸泡后的豆芽菜装袋、销售。李某、田某某被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检验,被扣押的待销售豆芽菜中亚硫酸盐残留量为0.2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审理,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同时对二被告人作出行业禁止,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本案中,二被告人受利益驱使,超范围使用违规化学品溶液浸泡豆芽菜,致使豆芽菜中亚硫酸盐残留量不合格,严重侵害消费者健康,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适用从业禁止,不仅从法律层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行为作出双重否定评价,也为预防犯罪、维护食品安全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三:鸡胸肉假冒乌鸡从中获利

2020年至案发期间,在北辰区某院内,被告人吴某某以鸡胸肉冒充乌鸡肉,制作乌鸡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258,22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乌鸡肉卷,销售金额为258,225元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乌鸡肉营养价值高,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漠视消费者权益,将价格低的普通鸡胸肉进行加工,假冒价格高的乌鸡肉进行销售。此类行为因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因而被法律明令禁止。被告人吴某某用鸡胸肉以假充真冒充乌鸡肉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商家要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道德底线,否则必将受到严惩。(今晚报记者 李倩)

关键词: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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