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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近日,结合本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民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含税)。
据了解,《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的行为。其中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实但又不构成上述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可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商定。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计量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暂行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综〔2018〕7号)同时废止。(今晚报记者王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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