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明年
天津职工个人的医保账户
父母、配偶、子女也可以使用了!
今年4月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那么这一政策何时在天津落地?
目前进展如何?
12月15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国田及相关负责人做客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网信办、海河传媒中心联合推出的《公仆走进直播间》节目推出的“深学笃用,天津行动”特别策划“向群众汇报——2021委办局长年终访谈”市医疗保障局专场。节目中,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蔡若莙对以上问题作出了回应。
蔡若莙:力争明年实现家庭共济功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我们制定了我市配套落实政策,近期将印发,预计明年实施。其中,初步明确个人账户可以在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使用,可以用于本人及家属(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参加本市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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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12月29日
8: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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