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实施奖励的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2014年8月发布了《关于对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实施奖励的通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各种涉恐可疑情况线索,共同防范打击涉恐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并根据线索价值予以最高50万的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发现、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实施奖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发现以下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群众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二)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
(三)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的;
(四)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
(五)涉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
(六)涉及暴力恐怖犯罪的逃犯;
(七)有其他暴力恐怖活动迹象的。
第二条 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通过短信平台(12110)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举报;
(四)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条 对举报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群众举报暴力恐怖情报线索奖励评审委员会将按照《天津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暴力恐怖情报线索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最高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一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50万元;二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5万元;三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00元,不高于5000元),根据线索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第四条 对举报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认定和奖励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奖励,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第五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六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凡编造、传播虚假暴力恐怖信息,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通告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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