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去年6月份政策的基础上,针对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申请对象认定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一个明显变化是,多类新市民群体申请补贴的社保条件放宽。
亮点▶▶完善细化申请条件等规定
新的实施意见与原政策相比较,新设第二章对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申请对象认定进行详细规定,完善和优化了申领流程、租赁补贴检查机制等关键内容,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则基本保持不变,但在原实施意见基础上有所细化。
申请条件中,明确了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定原则,并对部分特殊群体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新增:年满16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孤儿,可以独立申请。
新市民中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群体申请租赁补贴的,将社保缴纳条件放宽至仅需申请时已在本市连续缴费满6个月,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笔者查阅去年佛山各区实施的原政策,此前南海区、顺德区的要求是,新市民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在佛山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高明区则需满2年。
新政策还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独立申请租赁补贴,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针对在佛山工作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实施的人才安家补贴政策,形成互补。
在补贴方式上,租赁补贴计算方式为: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系数。申请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金额。根据保障人数的不同,保障面积对应为:1人30平方米,2人45平方米,3人及以上60平方米。补贴分3个档次发放,补贴标准由各区结合本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自行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解读▶▶提高政策适用性和实操性
政策解读称,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公租房货币化的决策部署,推动佛山多渠道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佛山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于2020年6月制定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即原实施意见)。
政策实施过程中,各区均反映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门槛较高,导致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不多,部分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群众无法被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另外,申请人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较为复杂,降低了申请人的申请意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实施意见的执行落实。
因此,为了提高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政策的适用性和实操性,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设置有别于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条件,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并在修订后的政策中对申请对象认定、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算等关键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华声宇叶洁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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