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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理财公司的产品依旧不得在互联网平台销售
2021-05-28 15:41:55 来源:华夏时报 编辑:

征求意见稿发布5个月后,《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于5月27日正式落地。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对多处表述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将外资控股合资理财公司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此外《办法》设置实施过渡期,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

但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口子未开,短期内理财公司的产品依旧不得在互联网平台销售。

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理财子公司与外资资管机构合资成立的理财公司,是资管行业的重要参与者。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末,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25.03万亿元,同比增长7.02%,成为资管市场的最重要部分。

但目前理财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且理财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同时推进打破刚兑预期,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办法》适应了理财公司成立之后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厘清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有助于加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行为监管。

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型”转向“净值型”是《资管新规》的关键要素之一。此次《办法》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在禁止性规定中,《办法》明确提出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则对记者表示:“业绩基准应该可以看到,但不能被机构强调突出。”以一家银行APP代销的各家理财子公司的产品为例,她预计业绩比较基准在新规实施之后不能再被放置在理财产品的关键展示位上。

“《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以预见的是,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和理财公司将步入稳健发展的新阶段。”董希淼说道。

将外资控股合资理财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外合资理财公司落地速度也逐渐加快。5月25日晚,工商银行宣布,“工银理财”收到银保监会批复,获准与高盛合作,筹建中外合资理财公司。至此,国有六大行中,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均披露了中外合资理财公司的布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

其中,《办法》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这也就意味着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

“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在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方面,《办法》将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未来,销售机构范围将适时扩展。上述负责人介绍,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另外,《办法》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这也意味着短期内理财公司产品不得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事实上,不仅是理财公司产品,去年以来,包括互联网存款、互联网贷款等业务都得到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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