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新修订的《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把现行规定整合到一份规范性文件之中,方便贷款人了解全部政策。而个别地方有微调,比如针对贷款期限,拟规定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原《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下称“原《实施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规范贷款服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在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规定进行整合和修订,形成了《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与原《实施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整合了现行的不少规定。比如在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的规定中,增加了现行的具体要求。其中拟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二)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该最高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适时调整;(三)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四)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
此外,最低首付比例的规定也整合了现行的规定,比如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等。征求意见稿还拟明确,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不过,个别规定也有所微调。比如在贷款期限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同时符合下列要求: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公积金中心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信息以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核查(评估)报告综合判断二手住房楼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最高不得超过65岁。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而现行规定是,一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一手现楼、二手楼的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贷款期限相关规定拟微调
现有规定:
一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一手现楼、二手楼的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拟调整为:
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同时符合下列要求: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公积金中心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信息以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核查(评估)报告综合判断二手住房楼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最高不得超过65岁。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整合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规定
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二)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该最高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适时调整;
(三)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
(四)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
整合最低首付比例的规定
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7日-5月16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一)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21楼贷款管理部(邮政编码:510623);
(二)传真:020-85503970;
(三)电子邮箱:zhengyi@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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