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经查询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人员管理系统,发现该系统中记录的杨某等10人执业登记日期晚于入司日期。经调阅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明细,发现以上10人在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为其办理执业登记之前从事了保险销售业务,涉及保单15笔。
二、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9年4月26日,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报销一笔账务,账务记录为购买酒水,用途为业务招待费。经调查,以上费用实际用于处理客户李某投诉时,支付非正常退保相关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对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
官网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正式开业,总部选址北京,公司注册资本153亿元。
天眼查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千禧世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纪力宏计算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0.00%,第二大股东为山东零度聚阵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4.90%。
相关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
当事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济宁市英翠路东、市交通质检中心北侧
主要负责人:田玉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经查询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人员管理系统,发现该系统中记录的杨某等10人执业登记日期晚于入司日期。经调阅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明细,发现以上10人在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为其办理执业登记之前从事了保险销售业务,涉及保单15笔。
二、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9年4月26日,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报销一笔账务,账务记录为购买酒水,用途为业务招待费。经调查,以上费用实际用于处理客户李某投诉时,支付非正常退保相关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查询截图、谈话笔录、财务凭证、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二是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
综上,我分局对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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