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天津滨海网>资讯频道 > 快讯 > 正文
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违法遭罚30万元
2020-05-07 10:02:36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4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在发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过程中贷前调查不尽职,导致信用风险,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

陈庆福时任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系贷款贷前调查的经营主责任人,未尽审核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的职责,应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江泓时任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系贷前调查的直接调查人,贷前调查不尽职,应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刘嵩时任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系贷款贷前调查的调查审查人,未尽审核材料完整性的职责,应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相关阅读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天津滨海网"或电头为"天津滨海网"的稿件,均为天津滨海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天津滨海网",并保留"天津滨海网"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