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央广网天津2月16日消息(记者周思杨 实习生李骏宇)2月15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下称“天津市消协”)发布2023年2号消费警示。该警示内容显示,2022年3月,市民张先生来到天津市某楼盘看房,当时,销售员告诉张先生楼盘即将涨价,若现在交付5万元定金(订金),销售员可为张先生“锁定”现在的房价,在购房时,可以按照涨价前的房价成交;如放弃购房,该笔费用也随时可退。于是,张先生在当天首次看房时就交付了5万元,并在后来拿到一张落款为“天津某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地产公司”)的定金票据。考虑到现有住房出售难等资金问题,张先生在缴费第二天决定放弃购房,但在申请退款时却困难重重。
2022年4月18日,张先生收到地产公司发来的《解除协议通知书》,其中表示“依贵我双方于2022年3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延期签约要求申请单约定……我司只能根据《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约定,通知解除与您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终止不再履行。对您所认购房屋,我司将另外对外销售,您所缴的定金也不予退还。”
张先生表示,他当时确实按销售员的要求匆忙签过一份协议,但开发商既没有提供此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亦没有提交过《解除协议通知书》提到的“延期签约要求申请单”。张先生不认可地产公司的做法,于2022年8月19日投诉至天津市消协。
在查验消费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天津市消协受理了张先生的投诉。在与地产公司电话联系并初步了解相关情况后,天津市消协于2022年8月25日发出投诉调查函,就《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以及购房定金是否承诺可退等问题进行调查,但地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回复。2022年9月7日,天津市消协发出投诉调查催办函,仍然石沉大海。地产公司既没有回复函件、提交材料,也未联系天津市消协沟通反馈相关情况。
天津市消协认为,许诺即约定,该地产公司销售人员的意思表示与其职务具有关联性,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该地产公司的合理期待,张先生完全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的表述。天津市消协认可张先生“认为地产公司捏造、散布即将涨价信息影响其消费判断”的观点。基于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地产公司应向张先生提供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生效认购书。天津市消协坚持消费者立场,履行调查调解法定职责,经营者应履行社会责任,认真予以配合。
天津市消协提示消费者:商品房属大宗消费品,价格调整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在签订协议时须将房地产公司或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内容落实到协议文字中,明确约定预先支付价款的性质,约定不能履行认购协议时的违约责任,对意向购买的商品房价款或者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消费者要认真了解咨询,慎签“认购协议书”!
凡注有"天津滨海网"或电头为"天津滨海网"的稿件,均为天津滨海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天津滨海网",并保留"天津滨海网"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