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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欲的“恶之花”也可以结出公共利益“善果”
2021-08-11 09:45:43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

8月10日,一则明知故买过期食品判决案例被公布,为争议已久的职业打假人可否主张惩罚性赔偿提供实践思路。

上诉人徐昊楠买到过期面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承担诉讼费,赔偿1000元并返还商品价款3元,共计1003元。2018年至2019年期间,徐昊楠30余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10倍赔偿责任,算作职业打假人。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徐昊楠“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以维权为手段利用法条牟利,不符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市场氛围立法本意,故驳回其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主张经营者赔偿,不论是否明知故买,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据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其惩罚性赔偿主张。

两次判决观点具有代表性,支持者看重制裁、威慑假冒伪劣的客观后果,反对者计较职业打假人为自身牟利、主观动机不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职业打假人是否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身份,经营者欺诈是否让对方陷入认识错误,相关规定语义过宽,导致类似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好像都有法律依据,甚至出现职业打假人一审被判敲诈勒索罪、二审改判无罪的颠覆性逆转。在不少地区出台的规定中,处理态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主观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要动机不是净化市场,而是赚钱。有学者用曼德维尔在《蜜蜂的寓言》中提出的“私人恶德即公共利益”悖论说明,职业打假人的利己本性恰恰是驱动净化市场的不竭动力,私欲的“恶之花”也可以结出公共利益“善果”。如果一提到赚钱,大家就嗤之以鼻,称其为“以恶制恶”,过分拉高对职业打假人的道德要求,何尝不是对不良经营者的纵容?只要将职业敲诈与职业打假区分开来,职业打假人“动机不纯”又怎么样?

衡量某个行为的社会效果,应该多看结果、看成效。换个角度看,去哪里寻找一定规模“动机单纯”的人呢?消费者时间、经历、辨识能力有限,担心被报复;公权力机关人手有限,存在税收、就业等方面顾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真正执行者是职业打假人,他们提醒着生产者和经营者避免从事侵权活动、采纳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减少侵权事故,反而符合净化市场的立法本意。

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法律并不禁止职业打假行为。考虑到食品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二审支持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诉求,就是提醒我们不必过分强调动机。(维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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