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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团队“打假”是虚,“投钱合作”则是实
2021-06-17 09:40:08 来源:重庆商报 编辑:

“合川网红少水粉很油腻、很难吃而且味精味太重了,汤底闻起还有一股臭味,最后建议看了抖音的朋友还是不要来了……”

今年2月9日,重庆商报—上游新闻曾报道“打假王”“打假”合川网红少水粉,双方对簿公堂事件。

2019年11月13日,“打假王”在短视频上发布少水粉难吃、有臭味等虚假内容。合川少水粉餐饮店因此将“打假王”告上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判决“打假王”公开赔礼道歉,“打假王”不服判决,去年11月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上诉,12月22日,重庆市一中院维持原判,但是“打假王”一直不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6月15日,“打假王”发布公开赔礼道歉视频。视频里,“打假王”本人露出真容,并说道“我是抖音号‘打假王’运营公司重庆新物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薛,公司发布的《合川少水粉》相关视频不是事实,向合川区少水粉餐饮店表示真诚道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

事件缘由

“一股臭味,建议不要来了……” 将合川少水粉推上风口浪尖

2019年11月13日,“打假王”(抖音号dajiawang123)在抖音短视频APP上发布少水粉的相关内容。

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浪凡保存的视频证据显示,一名戴着头罩、穿着印有“真打假王”字样T恤的男子,在视频里说:“大家好,我是‘打假王’。最近有粉丝喊我去合川试一下网红少水粉,于是我专程过来。刚上出租车遭都遭了,本地司机问我是个宝器吗?这么远跑过来吃他们本地人从来都不吃的少水粉。首先排队快要排到国外去了,我差不多排了一个小时,12(元)一碗只收现金强制加蛋,服务态度有点像花椒树下跳舞—拽麻啦。米粉的口感说实话很油腻、很难吃而且味精味太重了,汤底闻起还有一股臭味,最后建议看了抖音的朋友还是不要来了。”视频不仅有声音,还有少水粉的画面。

态度强硬

“打假王”网上强势回应:“对我恶语威胁,但是我不怕”

“视频发布前的10月份,有两名男子找到我妈妈,声称可以帮助我们拍短视频,增加食客量。但要收取5000元相关费用,我妈没有同意。结果发生了争执,对方要我们自食其果。”合川少水粉餐饮店少东家何磊接受采访时说。

不久之后的2019年11月13日,以上视频突然出现在网上,给合川少水粉餐饮店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对此,“打假王”在抖音号回应合川少水粉。“打假王”在视频上说:“最近,合川少水粉老板对我发了一个告示,你说我10月初找你要5000(元),我10月17日才发第一个作品,请问我当时号都没得怎么来的,我不晓得是我说实话错了吗?这一个月以来,首次感谢每一个关注我、支持我的粉丝,说实话每天我都会遇到不同的人对我恶语威胁,但是我不怕,因为有你们是我坚持下去的动力。”

反转来了

“打假王”公开赔礼道歉 承认发布的相关视频不是事实

时隔大半年,“打假王”为什么突然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9月18日,合川法院判决“打假王”公开赔礼道歉,“打假王”不服判决,遂于同年11月提起上诉,同年12月22日,重庆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判,但是“打假王”一直不公开赔礼道歉。最后进行到执行程序,面对法律的严惩,“打假王”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6月15日,公众号“重庆执行”上出现“打假王”公开赔礼道歉文字和视频:我是抖音号“打假王”运营公司重庆新物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瑞薛,2019年11月我公司在抖音号上发布了《合川少水粉》的相关视频,后经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我代表公司向广大网友澄清,我公司发布的《合川少水粉》的相关视频不是事实,现我代表公司发布本启事并向合川区少水粉餐饮店表示真诚道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友以此为鉴,在网上发布信息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

有团队“打假”是虚

“投钱合作”则是实

随着网络越来越发达,曾经出现很多职业打假人,有汽车圈的“打假王”、有网红餐饮“打假王”等。

曾在某“打假王”团队工作过的刘晓林告诉记者,“打假”都是虚的,真正目的是让打假方投钱谈合作。比如有一段时间很多的餐饮店被打假,餐饮的口味每个人不一样,评判标准也不同,凭什么说一家餐饮店难吃呢?

刘晓林说,他们团队专门“打假”网红餐饮店,利用每个人口感不一样,找餐饮店的“麻烦”,然后让他们拿钱做推广。比如拍视频做宣传,在公众号做推广等。“我只做了几个星期,主要负责收集网红餐饮店的地址等信息,以及视频编辑。我觉得这种手段持续不久,担心迟早出事,就辞职了。”刘晓林说。

刘晓林提醒商家,如果被“打假人”盯上,不要一味委曲求全,只要商家硬气,“打假人”都“欺软怕硬”。如果发布了不实内容,商家保存证据起诉,“打假人”都会虚。

2020年1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因此,商家遭遇投诉时,应及时调查了解投诉者的情况,看投诉方是否为恶意的“职业打假人”,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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