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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短视频侵权乱象,还有哪些难点要克服?
2021-04-26 09:51:25 来源:新华社 编辑:

“飞幕”APP

“听音识剧”功能在线播放构成侵权

2020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听音识剧”侵权案例,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箫明公司”)因开发运营的“飞幕”APP中提供了“听音识剧”功能,被依法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佳韵社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剪辑后并上传至自身服务器中,通过其嵌套的“听音识剧”功能,比对网络用户提供的声音,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并实现在线播放。被告的上述行为,虽然仅仅针对网络用户的每次识别行为,但其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可以供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被告APP获得作品内容。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网络用户使用“听音识剧”功能获取到涉案作品片段后,还可另行将相关作品片段选择发布于被告APP设置的不同栏目中。就已经发布的视频片段,公众亦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因本案被告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片段的具体发布者信息,故应认定,被告是其运营APP中涉案作品片段的直接提供者,亦侵犯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 。

蜀黍科技

未经授权使用382张电视剧截图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未经许可剪辑权利作品并发布到网络的行为,一般会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0年5月,“图解电影”案二审宣判,蜀黍科技公司因未经授权使用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里面的382张截图,且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优酷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图解电影”案作为此类案件全国判决首例,该案审判结果明确表示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影视合理使用的边界,同时将会对图片或短视频解说影视剧行业造成重要的影响。本组文/本报记者 张恩杰

思考

整治短视频侵权乱象

还有哪些难点要克服?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就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原创权益是保护影视创作的底线。保护著作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然而,在短视频环境下,原创保护的具体落实还存在一些难点。

首当其冲的就是:如何厘清平台在侵权过程中的责任。

早在2006年,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就引入“避风港原则”。该原则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构建“通知-删除-转送-反通知-恢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处理流程。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种方式是“红旗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制)品侵权的情况下,未主动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仍构成侵权。

目前,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平台规则,对于短视频是“模仿”还是“抄袭”都存在模糊地带。再加上在互联网环境中,原创作品被侵权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内容分散。对短视频侵权问题采取“红旗原则”,对平台来讲存在不小的难度。

相比之下,“避风港原则”相对宽松一些。但也正因为如此,部分平台存在“默许侵权者使用,坐等权利人通知删除,甚至延缓删除”等滥用“避风港原则”的现象。

另外,在短视频侵权问题中,版权方、平台、影视二次创作者和观众之间应该构筑一种怎样的关系呢?

在这个问题上,各方本身并不是对立的。在保护影视版权的同时,我们也要为二次创作留足空间。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作者,人人都是使用者。如何在法律上和机制上厘清版权方、平台、影视二次创作者的边界?如何在海量信息的今天,建立更加高效而灵活的版权授权制度?这还需有关各方做进一步思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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