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由湖北省团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0年8月,马某的老乡薛某(另案处理)找到他,提出让马某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要求马某提供银行卡绑定的U盾、手机银行账号密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信息,承诺事后分给马某2万元报酬。马某明知对方是想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贪图报酬费用,仍然按照对方的要求实名办理11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快递给薛某。
2020年11月26日,被害人方某来到团风县公安局报案称被诈骗。经查,同年10月上旬,方某通过某视频网站下载了聊天软件,并通过该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位自称“张峰”的网络好友,加了对方的账号,并确定了网恋关系。
一次聊天中,“张峰”声称自己做葡萄酒生意,可以带方某在某网络平台内操作红酒生意赚钱,方某便在该平台陆续投入现金。到当年11月23日,方某发现向该平台内转账的钱被冻结无法提现,才发现被骗,共计损失37.3万元。
侦查机关经过对方某被骗资金流的分析,发现有16.8万元被汇入马某高价卖出的银行账号。警方随后将马某抓获。
今年1月19日,侦查机关将马某一案移送到团风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在审查逮捕阶段,马某多次辩称对薛某收集银行卡卖给诈骗团伙的事不知情。为深挖事实线索、夯实证据基础,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调取马某与薛某的聊天记录,进一步固定证据。
经查,马某虽然并没有参与诈骗活动,但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了高额回报,为他人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等服务功能,已触犯法律。4月1日,该院对马某提起公诉。
凡注有"天津滨海网"或电头为"天津滨海网"的稿件,均为天津滨海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天津滨海网",并保留"天津滨海网"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