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0年进入尾声,2021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已经开始。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确认。
记者从市税务局了解到,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内容事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纳税人需要及时完成确认事项,以便扣缴义务人在2021年1月份扣缴税款时纳税人能及时享受相关扣除优惠。
市税务局相关人员介绍,纳税人将“个人所得税”APP更新到最新版本或者重新下载打开,“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菜单入口目前以热点专题形式展现。点击进入后,纳税人可以“一键带入”的方式将上年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在本年度继续填报,如无变化,直接确认;如有变化,进行修改后再确认。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据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变化,则需要针对具体内容进行如实申报。比如唯一的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则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或者有子女年满三岁,进入学前教育阶段、或者接受继续教育、或者房租和房贷扣除发生变化等,则需增加或变更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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