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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资本市场的生态或因之而发生改变
2021-11-29 08:26:11 来源:金融投资报 编辑:

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既是对个体诉讼、代表人诉讼、证券支持诉讼、多元调解机制等维权手段的有益补充,更是投资者维权的一大“利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在提高违规成本的同时,也将会缓解投资者维权难的困境。

近期,上市公司独董出现罕见的辞职潮。据统计,从11月12日至19日,短短8天时间内,沪深A股共有超过20家上市公司发布独董辞职公告,而辞职原因大多为“个人原因”。而11月1日至11日的11天时间里,发布独董辞职公告的上市公司只有9家。个人以为,独董辞职潮的出现,与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即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一审宣判有关,其结果或将改变资本市场的生态。

11月12日,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一审结果出炉。根据一审判决书,广州中院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的赔偿金额,也刷新了历史纪录。

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中,上市公司康美药业作为财务造假并实施虚假陈述的主体,责令其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完全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而在康美药业案例中,包括马兴田等组织策划财务造假的责任人员、审计机构及责任人员,以及相关高管等人员等被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连带责任,这在此前是没有出现过的。

比如一审判决书提及的13名相关责任人员中,就包括5名独董。独董江镇平等3人因在康美药业 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为2.46亿元;独董郭崇慧等2人只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需要注意的是,江镇平等3人2016年至2018年间独董薪酬为7万元,郭崇慧等2人2018年的独董薪酬同样为7万元。这表明,期间5位独董获得77万元的薪酬,此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应的金额高达3.59亿元,所获取的收益与承担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正是由于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以及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的一审宣判,其对于资本市场的影响无疑将是非常深远的,资本市场的生态或因之而发生改变。

对于上市公司来讲,既需要健全与完善的内控机制,更需要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三会”的规范运作。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也要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康美药业案表明,证券集体诉讼机制下,违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毕竟,即使是此前的欺诈发行案例,上市公司付出的代价也往往不过是几亿元,像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赔付投资者的金额甚至不到2亿元。

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的一审宣判,也将改变市场的维权生态。此前,投资者利益受损后,诉讼难、立案难、开庭难、执行难等问题层出不穷,最终表现为维权难。而且,即使是有券商先行赔付的欺诈发行案,也往往会陷入利益受损投资者无法实现全覆盖,以及投资者损失金额无法实现全覆盖的尴尬。而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既是对个体诉讼、代表人诉讼、证券支持诉讼、多元调解机制等维权手段的有益补充,更是投资者维权的一大“利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在提高违规成本的同时,也将会缓解投资者维权难的困境。

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也将改变独董与上市公司高管的生态。此前,独董不“独”、“花瓶”独董等现象常常为市场所诟病。康美药业案表明,今后独董与上市公司高管如果丧失了独立性,仍然扮演“花瓶”或陪衬的角色,那么就有可能为之付出代价。不仅如此,无论是独董还是其他上市公司的高管,既不能失去了职业操守,也要提升职业胜任能力。特别是在事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问题上,需要有自己的定力与判断,不可人云亦云,否则有可能遭遇“翻船”之痛。

中介机构亦是如此。因违反执业准则,导致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康美药业案审计机构及责任人员被责令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与独董及相关高管一样,显然有不可承受之重。康美药业案也在告诫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既要遵纪守法与勤勉尽责,也要提升职业胜任能力;否则,就有可能遭遇类似的命运,而个中的代价无疑是非常巨大的。(曹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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