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欠薪一直是个常抓不懈的问题,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到今年5月 1日,就实施一年了。一年间,该《条例》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好不好用?成效如何?还存在哪些“注意事项”?
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农民工群体权益保护再次受到关注。近年来,有关方面对“根治欠薪”问题常抓不懈。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到今年5月 1日,就实施一年了。一年间,该《条例》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好不好用?成效如何?还存在哪些“注意事项”?
变 建设单位要管农民工工资支付
2021年1月4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对辖区内某工程建设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霞浦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人工费用拨付的规定。2021年1月27日,霞浦县人社局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对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项目停工,并开出10万元“罚单”。
此次“罚单”开出的依据,就是《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记者发现,自去年5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不少地方开出了类似罚单。
以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为例,一年来,该区人社局共受理并办结农民工欠薪案件100余起,涉及农民工3000余人,追回欠薪3700余万元。该区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条例》的支撑和“兜底”。
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合伙人杨钧律师表示,《条例》对于欠薪“重灾区”的建筑行业来看,至少带来两大突破,“一是拓宽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范围,二是人工费用和工程款相分离”。
“传统做法中,建设单位只负责向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至于工程款中对农民工工资如何分配,如何支付则不问不变。现在,《条例》将建设单位纳入工资支付主体,建设单位不仅要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还要监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落实。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轻则被责令停工、罚款;重则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影响建设单位征信、资质和其负责人的薪酬、晋升等。这些都让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问题上不得不加强关注。”杨钧表示。
规 农民工工资发放需有书面清单
不久前 ,北京市西城法院对近7年来审理涉农民工欠薪案件做了系统梳理发现,涉农民工欠薪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随着服务行业不断发展,该类纠纷向餐饮、教育、娱乐等小微行业蔓延。
“农民工通常经工友间相互介绍工作,多为老乡、亲友,形成一定数量的人群‘抱团取暖’。农民工本身大多只了解、接触末端承包人,法律知识欠缺、证据留存意识弱,维权较为盲目。”据北京市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不签劳动合同,支付标准、时间、方式大多采取口头约定。”因此,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
2020年6月,张某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同年9月,张某以该建筑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按每天300元支付2020年6月7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7200元。庭审中,该建筑公司称工资支付标准应以实际完成工作的平米数为计算依据,而非按天结算,工资以班组为单位已进行结算发放,不同意向张某本人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发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也无法提交双方对于计薪方式、支付周期的特殊约定及已向张某发放工资的支付凭证。最终法院依据双方确认的施工人员工时表上记载的出勤天数,按照张某主张的工资支付标准,判决某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7200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对于以往出现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没有编制工资台账,也不能提供工资清单的,《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工资清单。
“这就提醒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过程中要对工资支付标准和周期提前进行书面约定,同时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保留支付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元田说。
防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身份造假
一年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方面颇有成效,但与此同时,劳务领域虚假诉讼有所抬头的现象也不容忽视。根据最高法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0年,劳务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的虚假诉讼案发年均增长较快。
据王元田介绍,虚假诉讼“常表现在当事人基于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包工头’借由农民工高开劳动报酬、伪造工资账册、讨要多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提交虚假证据,甚至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并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一起案例显示,李某等100余名劳动者起诉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数额不等的劳务费。庭审中法官对拖欠劳务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遂通知李某等人逐一到庭核实,然而核实过程却并不顺利,有人拒接电话、避而不见,有人支支吾吾、含糊其辞。与此同时,该建筑公司对拖欠劳务费人数之多,数额之高产生怀疑,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系李某借用一些农民工身份证以拖欠工人劳务费名义,企图让该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李某等人因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也提醒和建议农民工朋友,要依法维权,避免极端行为;要诚信维权,杜绝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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