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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针对性回应现实需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出炉
2021-02-09 09:40:36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编辑:

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相关行为都有了明确规定!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提供了科学有效、针对性强的制度规则。多方表示,《指南》的发布将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有针对性回应现实需求

近年来,中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但与此同时,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

“这些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中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但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需要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做好衔接的基础上,增强执法针对性,提升监管科学性,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垄断阻碍创新和进步,这是学界和业界的共识,反垄断也是成熟市场国家的普遍做法。”多位专家表示,从全球情况来看,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平台经济发展,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特别是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

在这样的背景下,《指南》深入总结《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执法经验,充分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规则的成熟做法,着力构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规则。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行为更具隐蔽性、更易于达成轴辐协议、平台经营者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提出要求——跟传统产业领域相比,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呈现出这些新的特点。

以行为的隐蔽性来说,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运用使发现和判定垄断协议更加困难。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可能帮助经营者迅速、高频交换价格等敏感信息,及时监督共谋者履约情况,且算法等取代了电话、会议、邮件等传统沟通方式,可能通过数字信号的传输即实现交换特定敏感信息,增加执法机构发现及调查取证的难度。

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行为上述特点,《指南》作出相应规定,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如《指南》第六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具有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等表现形式。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台经济领域也不例外。要全面落实《指南》的各项要求,按照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等原则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

“二选一”判定标准明确

对于社会各方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指南》明确了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

《指南》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并从惩罚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两个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判断“二选一”等行为是否构成限定交易的标准: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指南》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明确了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指南》的颁布非常及时,将有助于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提高市场效率,特别是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也将对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徐洪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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