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离婚冷静期”被写进民法典后,近日“结婚冷静期”被提了出来,并冲上微博热搜。事情的源起是,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姗姗拟在今年上海市政协会议上提交提案,建议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权,倡导婚前医学检查,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即婚姻登记生效前给予配偶获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权。
“结婚冷静期”的前提条件和功能,与法定的“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条件和功能有明显差别。“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目的是防止冲动离婚。而按照徐姗姗的建议,“结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已经办理婚姻登记(此时婚姻尚未生效)的男女,给拟结婚公民提供一个调查期,目的是防止一方隐瞒婚史、病史、债务情况、家庭情况等信息。在调查期内未发现隐瞒问题的,登记自动生效,若发现隐瞒问题则由拟结婚双方自主选择登记是否生效。
公民在结婚之前,确有必要了解掌握对方的健康状况等信息,排除相关的风险隐患。但是,调查了解对方的信息,保障婚姻知情权,不必靠“结婚冷静期”,也不必先行登记之后再依托调查结果赋予登记的效力。在登记之前,双方有大把的时间调查了解对方的有关信息,并根据掌握的信息情况决定是否办理登记。实际上,绝大多数人都是这么做的。为何要化简为繁,先登记后调查再确认效力呢?
当然,对一些重大疾病信息,可能通过常规手段难以知情。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大疾病信息会影响婚姻效力,是婚姻登记的重要考量,因此有必要按照一些专家的建议倡导婚检。婚检可以有效满足双方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双方对婚姻进行自主选择。这也能减少一些婚姻生活的风险。婚检的信息只限于婚检机构及拟结婚双方知晓,不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要提高婚检意愿,需要将婚检的好处详细如实告知。这就要求相关部门用宣传和服务来代替管理,加大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力度,大幅提升生殖保健服务质量,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婚检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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