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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生以捐献器官的名义摘取病人器官被判刑
2020-12-11 10:38:59 来源:法眼阅社会 编辑:

据有关媒体报道,南京市鼓楼医院主任医师黄某某、江苏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陆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ICU原主任杨某某以及淮北矿工总医院的医生王某某等相互勾结,以捐献器官的名义摘取病人器官用于交易牟利。

杨某某以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身份在医院给病人家属做“捐献器官”工作,以“国家补偿”名义诱骗。若病人家属同意,杨某某将病人化验单交给南京市鼓楼医院主任医师黄某某予以确认。一旦病人器官能用,黄某某便让王某某找病人家属签字,在病人放弃治疗被判定“死亡”时,王某某、杨某某连夜将“尸体”送至准备好的面包车上,由黄某某和陆某进行器官摘取。最后由黄某某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将部分器官“洗白”或者私自联系给有需要的医院。除了四名医生外,面包车司机欧某和医疗器械商黄某某参与其中。

针对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盗窃患者“器官”的犯罪行为,安徽蚌埠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以犯故意毁坏尸体罪,分别判处黄某某等人二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法院为何以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决2年4个月到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盗窃尸体是指从坟墓中、停尸间等地方秘密窃取尸体。侮辱尸体是指通过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方式处理尸体。而故意毁坏尸体是指以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等方式对尸体予以损伤或破坏。

显然,黄某某等人以“人体器官捐赠”为由,取得被害人家属同意后摘取被害人器官行为,不属于盗窃和侮辱尸体行为。

法院认为黄某某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规定,在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没有红十字会人员在场监督、见证;未经批准进行跨地区人体器官捐献,且在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违背死者生前意愿或其近亲属意愿,在怀远县共实施摘取尸体器官手术11例。

因此,黄某某等人行为属于割裂、非法解剖被害人尸体,应当以故意毁坏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该罪刑期最高不超过3年,法院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等因素,对各被告进行具体定罪量刑。

二、被害人家属是否能提起民事赔偿?

被害人近亲属是可以向黄某某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尽管民事权利自死亡终止,死者不享有人格权,但法律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出发,为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延伸了关于公民人格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黄某某等人毁损被害人尸体,伤害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感情,依据该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马克思曾说:“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本案中救死扶伤医生蜕变成窃取患者器官的恶魔,其背后无非高额利润在驱动,让那双“妙手回春”之手伸向受害人体内,去挑战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当然,也反映出有关行政机关对“器官捐赠”监管存在漏洞和不足,导致犯罪行为有机可乘。

关键词: 医院医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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